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673號
聲請人信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張淑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裕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