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1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3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許容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3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077元,及就其中新臺幣50,708元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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