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周錦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
  齊全亦同),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
  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
  查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及陳明本院何以
  有管轄權,併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保險約書),
  並備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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