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呂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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