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92號
原   告  蔡永雪
被   告  蔡桂花
       蔡友枝
       蔡招治
       蔡永豐
       蔡永達
       蔡永盛
       蔡秋月
       蔡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5,250元,經本
院於103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
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