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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