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永商具保人張冠斌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冠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卓永商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張冠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卓永商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