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59號原告 俞守常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AEZ72519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 楊金樹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