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4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連慶 上訴人即被告 王天佑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4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連慶、王天佑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連慶、王天佑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4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等認原審判決對事實部分仍有調查未盡明確之處,且法律適用上尚有疑義,除理由狀容後補陳外,謹於法定上訴期間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聲明上訴」云云,核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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