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阿貴 (兼 江文桂 之承受訴訟人)
江宏生 (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珮玲 (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益全 (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寶玲 (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琇鳳 (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慶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述二人法定代理人 蘇勝逸蘇允中 上訴人與_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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