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7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1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乙○○、甲○○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丙○○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死亡,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九十七年九月二日死亡證明書及死亡登記申請書、戶役政查詢資料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