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
幢1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三千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據起訴狀上所載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所,未於期日到場陳述,且據起訴狀載明之被告住所為通知而無法送達,本院於96年0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原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對被告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並於96年05月04日寄存住所所轄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
三、然原告未於96年05月21日屆滿前補正,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或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0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6年05月3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