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
度速偵字第四二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陸拾陸張、傳真機壹台、電
話貳台、錄音機貳台、錄音帶肆捲、六合手冊壹本及計算機壹台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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