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小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4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癸○○
      己○○
      丑○○
      壬○○
      戊○○
      丁○○
      寅○○
      庚○○
      辛○○
      乙○○
      子○○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癸○○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元,被
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元,被告丑○○負擔新臺幣玖拾元,被
告壬○○負擔新臺幣參拾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玖拾元,被
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玖拾元,被告寅○○負擔新臺幣柒拾元
,被告庚○○負擔新臺幣伍拾元,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肆拾元,被告子○○負擔新臺幣伍
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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