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壹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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