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2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21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給付
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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