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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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31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世宗 被告 陳旻志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31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360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李英俊朗讀案由
原告林世宗被告陳旻志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世宗被告陳旻志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世宗被告陳旻志調解委員李英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