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傑具保人范文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文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范文全因受刑人劉俊傑犯詐欺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回,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劉俊傑由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范文全於民國100年8月19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14號判決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執行(101年度執字第1472號)而未到案,復經拘提受刑人未獲,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14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判決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警員執行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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