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謝新平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葉滄燁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