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67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汽車融資貸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6,421元(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及一切權利、利益及待領取之分配款,聲請人以信函通知相對人,然該信函依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掛號郵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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