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解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源 和即台灣好行間請求回
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