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蕭銘鑫 即立宏電料行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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