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5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7日、93年12月17日向
原告申請信用卡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應依年息百
分之19.7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迄96年12月27日止尚積欠原
告新臺幣(下同)159,785元(其中本金146,416元)未為清
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約定條款影本、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各乙份為證
。至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
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 國97年4月1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