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於97年、98年間之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二、提出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如96年7月至98年7月間之存摺明細)。
三、97年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並應說明如解約得領取之解約金若干。
五、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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