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林簡字第34號、93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第一審送達郵費282元(170元+340元-退郵228元=282
元)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13882元,乘以4/5等於111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