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陳燁真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唐千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