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00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載明是否請求連帶清償)。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