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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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017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乙○○○及甲○○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
2.請求金額新台幣20萬元之計算基礎。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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