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2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清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子文賴阿文陳芳儀賴明治李清隆李文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30日104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人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82號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而上開裁定於105年3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本院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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