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林高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及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7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按年息20%計付利息。另被告分別於90年6月22日、91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各為(一)簡易通信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6月22日起至94年8月23日止共分50期攤還,利息採固定利率即年息18.5%計付,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除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尚應就償還本金餘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二)小額信用貸款2萬元,約定自91年12月6日起至92年12月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即年息20%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以及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及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一)就信用卡消費帳款部分:至92年12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39,199元(包括消費款211,330元、利息24,546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3,323元)未給付;(二)就信貸借款50萬元、2萬元部分:至92年9月23日及92年6月12日止,分別累計欠款346,310元(含本金345,616元、違約金694元)、2萬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金融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借據、約定書、金融卡信用額度申請書暨特別約定條款、約定書、小額信用貸款授信批覆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暨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金融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民國)│(民國)│├──┼─────┼──────┼──────┼────┼──────┼────────┤│1│信用卡│239,199│211,330│20│92年12月24日│無│││││││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貸款│346,310│345,616│20│無│9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小額信用│20,000│20,000│20│92年6月13日│無│││貸款││││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