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卯○○被告子○○
丁○○庚○○ 陳慧鴻 己○○戊○○兼右五人及左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辛○○
癸○○○○○○壬○○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被告寅○○○
丙○○○乙○○○
號三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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