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蘇鳳美 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二、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母 蘇林 有妹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三、請聲請人詳實臚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醫療費、交通費等必要支出)及金額,並請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證明。
四、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若干,並請檢附相關資料、證明;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