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漁港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陳金龍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保基 上列當事人間漁港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於104年5月3日補充理由狀更正之被告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機關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