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07號聲請人 陳明尚
邱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4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繼承人係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有繼承權之人且已取得繼承人之地位者,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祺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104年4月11日死亡,其生前有無負債及負債多少,又債權人為何人,均不得而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檢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人戶籍謄本、聲請人印鑑證明等,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祺諺於104年4月11日死亡,固有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陳明尚、邱美珠為被繼承人陳祺諺之父母親,而被繼承人陳祺諺尚有先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兒子 陳世文 、 陳世豪 、 陳宥 均並未拋棄繼承(同案陳報遺產清冊,已另行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亦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先順位之繼承人陳世文、陳世豪、陳宥均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其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