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馬交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永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撤緩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雷永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雷永生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
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我國政府近年來
均嚴厲取締酒駕之政策,竟仍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40毫克之酒醉情況下,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
來之道路,並有違反交通規則,顯然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
衡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
康及從事工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莊心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3號
被告雷永生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澎湖縣○○市○○里000號
居澎湖縣○○市○○路○○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永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10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
里某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應知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3時45分前某
時許,自前開地點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因機車未依規定裝設後照鏡,於同日13時45分許,
在澎湖縣○○市○○里00號前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
味,於同日13時58分許,測得其口中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40毫克,查知上情。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
告偵辦。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雷永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刑案現場平面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3張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檢察官黃政德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智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