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818號

原告 何蒼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同時提出起訴準備書狀(如附證據影件應編號、證據原件請直接攜帶至庭),繕本自送達對造,並留存送達證明。如收受被告寄送之答辯書狀時,請再於收受後5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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