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子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