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選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選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上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許峻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選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范清銘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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