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559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6樓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9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原審卷第15頁),其雖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11月5日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同年12月1日函命被告該函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函業據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