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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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原告 姜廣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起訴狀在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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