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 馬振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程序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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