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智勇
陳鴻隆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許中州
陳世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
123、24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蘇智勇、陳鴻隆、許中州、陳世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就被告陳鴻隆、許中州、陳世凱部分;10
5年2月23日就被告蘇智勇部分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黃顗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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