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63號聲請人 孫魯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說明自民國101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除任職法務部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5月28日起至103年5月2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水費200元、瓦斯費200元、電費800元、油資及機車維修費1800元、通話及網路費1300元、醫療費500元之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七、聲請人101年、102年所得稅繳款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八、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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