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怡利 被上訴人 陳世根 即原告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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