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