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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