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5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