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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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鎮○○○路○○號2樓之2,有
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3,101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
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
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已具
狀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