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 蕭作傑 )因於民國95年8月25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1日,以96年度港簡字第37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6月18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