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紀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紀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参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受刑人王紀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信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