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楊周彩嬌 被告 鄒志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0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玉堂